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辦法
為規(guī)范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工程建設合同管理,保證工程建設質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程建設合同的管理和簽訂。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工程建設合同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合同,包括施工合同、設計合同、監(jiān)理合同、質量驗收合格協議等。
第四條 工程建設合同應當由當事人雙方依法簽訂,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五條 工程建設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工程建設合同的簽訂應當經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工藝、技術、標準、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認識和承諾;
(三)當事人對工程投資、施工進度、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驗收、保修等條款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
(四)當事人對違約責任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
第七條 工程建設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簽訂,當事人應當如實填寫合同內容,并簽字蓋章。
第八條 工程建設合同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遵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第九條 工程建設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等事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下列原則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一)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工藝、技術、標準、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確定合同的內容和條件;
(三)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明確當事人的約定和條件;
(四)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明確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和約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在簽訂工程建設合同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注明合同的內容、條件、期限等事項。
第十四條 當事人在簽訂工程建設合同時,應當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查,確認無誤后簽字蓋章。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程的名稱、地址、范圍、規(guī)模、工藝、技術、標準、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等條件;
(二)工程的投資、施工進度、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驗收、保修等條款;
(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合同的簽訂應當經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工藝、技術、標準、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認識和承諾;
(三)當事人對工程投資、施工進度、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驗收、保修等條款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
(四)當事人對違約責任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合同的簽訂應當經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工藝、技術、標準、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認識和承諾;
(三)當事人對工程投資、施工進度、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驗收、保修等條款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
(四)當事人對違約責任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合同的簽訂應當經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工藝、技術、標準、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認識和承諾;
(三)當事人對工程投資、施工進度、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驗收、保修等條款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
(四)當事人對違約責任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合同的簽訂應當經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工藝、技術、標準、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認識和承諾;
(三)當事人對工程投資、施工進度、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驗收、保修等條款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
(四)當事人對違約責任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
第二十條 工程建設合同的簽訂應當經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工藝、技術、標準、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認識和承諾;
(三)當事人對工程投資、施工進度、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驗收、保修等條款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
(四)當事人對違約責任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合同的簽訂應當經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工藝、技術、標準、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認識和承諾;
(三)當事人對工程投資、施工進度、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驗收、保修等條款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
(四)當事人對違約責任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合同的簽訂應當經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工藝、技術、標準、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認識和承諾;
(三)當事人對工程投資、施工進度、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驗收、保修等條款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
(四)當事人對違約責任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
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合同的簽訂應當經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工藝、技術、標準、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認識和承諾;
(三)當事人對工程投資、施工進度、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驗收、保修等條款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
(四)當事人對違約責任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
第二十四條 工程建設合同的簽訂應當經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對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工藝、技術、標準、施工進度、質量、安全等方面有共同的認識和承諾;
(三)當事人對工程投資、施工進度、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工程驗收、保修等條款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