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設計合同審查,應注意哪些問題?(勘察設計合同審查,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由于其特殊性,理論與實務界對其并未如施工合同研究那么集中,因有關裁判規(guī)則缺乏,故勘察、設計人在擬定、簽署合同時對其理解不足,引發(fā)后續(xù)糾紛。為此,常設中國建設工程法律論壇組成了第十二工作組對此進行了系統(tǒng)研究,出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糾紛裁判指引》一書,正確界定了勘察、設計基礎法律關系、與施工合同關系的區(qū)別,名義合同與實質合同的背離及其法律后果,以期對勘察、設計人的合同審查有所幫助。
界定勘察、設計基礎法律關系的意義
基礎法律關系是指法律規(guī)范所確認和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同的法律關系,與訴訟請求、請求支付款項的法律依據、合同效力、管轄(仲裁)機構緊密相關,在程序上對案件處理具有重要影響,直接決定了案件的訴訟(仲裁)策略。比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存在資質準入要求,行業(yè)內往往充斥著缺乏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或個人“打擦邊球”的現(xiàn)象。其中,典型的情形就是名義上為勘察、設計咨詢、配合服務,但實際上是由所謂的“咨詢者”“配合者”“服務者”等從事實質性的勘察、設計工作。
名為設計優(yōu)化,實為從事設計活動。在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974號案件中,正國優(yōu)公司主張其僅實施了設計優(yōu)化任務,并不需要設計資質。最高院經審查認為,正國優(yōu)公司與中匯國銀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優(yōu)化合同》性質上屬于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雙方約定正國優(yōu)公司提交的設計成果在設計院不能及時改圖、出圖情形下由正國優(yōu)公司改圖、出圖,直接將設計成果轉化為新的設計圖,所以正國優(yōu)公司的工作實質上有替代設計院的工作內容,這表明正國優(yōu)公司并非僅對已有設計提供優(yōu)化建議,而是進行新的替代性或補充性的設計,應當認定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名為設計組織,實為從事設計活動。在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1961號案件中,際高公司主張案涉的《設計合同》有效,理由是該公司僅僅為設計組織者,無需設計資質,合同約定的三項設計任務均由其他公司負責。最高院經審查認為,雖然《設計合同》約定了際高公司的德國合作伙伴及清華大學參與工程的設計,但發(fā)包人與上述第三方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際高公司是實際上的建筑設計單位,履行了設計單位的所有設計工作,應當認定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名為設計配合咨詢,實為從事設計活動。在臺州中院(2016)浙10民終158號案件中,原告主張其主要工作系配合有資質的設計聯(lián)合體作出說明、審圖、設計配合、咨詢,屬于承攬合同無需資質。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主持設計方案的設計,需提交平面圖、設計圖、布置圖等實體性文件,系負責目標地塊的建筑設計方案的全部設計工作,包括建筑方案設計階段主持設計與擴初設計、施工圖紙設計階段協(xié)助配合等內容。鑒于原告不具備相應建筑方案的設計主體資質,認定涉案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無效。
在訴訟領域,最高院要求“民商事審判工作要樹立正確的審判理念……通過穿透式審判思維,查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探求真實法律關系?!蓖ㄋ椎刂v,穿透式審判思維就是透過現(xiàn)象看本質,注重對案件當事人意思表示以及法律關系的實質性審查。從立法層面看,《民法典》第146條第1款是對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意思表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即虛假行為)效力的規(guī)定。因雙方通謀作出與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且均不希望此行為發(fā)生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效力,則該民事法律行為本身欠缺效果意思,依據意思自治原則,應當認定該虛假行為無效。第146條第2款是對隱藏行為效力的規(guī)定,隱藏行為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在通謀的虛假意思表示中隱藏著他項民事法律行為。虛假意思表示背后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原則上不應否定其效力,其效力應當依據隱藏行為自身的效力要件予以判定。從司法層面看,最高院長期以來均倡導探究真實意思表示的審判理念,比如最高院2017年02期公報案例“李建國與孟凡生、長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最高院認為其以內部承包合同為名,行掛靠之實的,不應認定為內部承包,應認定為掛靠關系。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與施工合同的區(qū)別
在諸多的法律關系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往往被與施工合同相混淆,但這兩者之間的區(qū)別還是顯而易見的。
相似性
建設工程類糾紛的特殊性在于,建設工程的最終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往往不是發(fā)包人、承包人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參與人,而是購房人或者其他不特定的社會主體。因此,建設工程具有顯著的公共性,這使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與施工合同涉及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保護的問題,其立法目的具有一致性。《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第808條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與施工合同,本質上均屬于承攬合同,案由設置上均系三級案由“建設工程合同”下的并列四級案由。但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guī)范較多,而對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規(guī)范較少,主要集中在《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民法典》等,較多的散見于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中,如《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2007版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工程勘察資質標準實施辦法》等。因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原則上可以參照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當然,基于勘察、設計程序處于前端、專業(yè)性強、智力成果屬性顯著的特點,施工合同中的部分規(guī)則及竣工驗收、規(guī)劃審批對合同效力影響等就無法參照適用,也需要結合個案情況區(qū)別對待。
差異性
訴訟管轄規(guī)則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2款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統(tǒng)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不得約定其他管轄法院,否則將因違反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而無效。但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是否適用專屬管轄,實踐中存在爭議,多數觀點認為應當按照一般管轄處理。
實際施工人規(guī)則不同。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43條規(guī)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領域,實際施工人可以起訴發(fā)包人要求其在欠付范圍內支付工程款。實際施工人僅限于施工合同領域,不包含勘察、設計合同領域。
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適用不同。根據《民法典》第807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行使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通常認為,該條規(guī)定僅限于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包括勘察人和設計人。因此,在傳統(tǒng)的發(fā)包模式下,勘察人和設計人通常并不能依據《民法典》第807條的規(guī)定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留置權適用不同。根據《民法典》關于留置權的規(guī)定,在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勘察費、設計費時,勘察、設計人享有留置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通常認為其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但該權利并非留置權。
合同效力的裁判意義及其法律效果
名義法律關系與實質法律關系的背離,往往引發(fā)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效力是司法機關、仲裁機關進行裁判時必須首先評判的內容,是裁判履行或者不得履行、法律關系是否合法有效、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應予保護的前提。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糾紛中,如果勘察、設計合同是有效的,則雙方應當適當、完整地履行,合同中的條款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當事人根據約定和法定條件進行了相應變更;如果勘察、設計合同是無效的,則合同中除爭議解決條款、計價條款之外的大多數條款將不再具有價值,眾多的權利義務約定不再具有約束力。由于勘察、設計合同的特殊性,其不但受《民法典》規(guī)制,還要受到《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制,加之工程建設領域掛靠、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多發(fā),從而導致勘察、設計合同無效的情形較為多見。因此,作為勘察設計人,在簽訂合同時,應首先注意合同效力問題,以免給后續(xù)的履約、索賠等制造障礙。
同樣以從業(yè)準入資質為例,現(xiàn)行法律明確規(guī)定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取得相應的勘察、設計資質?!督ㄖā返?3條規(guī)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jiān)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yè)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8條第1款規(guī)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yè)務?!薄?span id="gkep7e9w" class="candidate-entity-word" data-gid="69499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8條規(guī)定:“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根據上述規(guī)定,從事具體的勘察、設計工作的主體,應當具備行業(yè)主管部門要求的資質,否則有關行為不被法律法規(guī)所認可,導致合同無效。合同一旦被認定無效,當事人當然地不享有有效合同項下的權利請求。
價款結算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的,《民法典》第157條和793條都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而對于勘察、設計合同無效后的結算問題,《民法典》雖未予明確,但基于對類推原則的適用,通常認為可以參照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下的價款結算。對此,《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糾紛裁判指引》提煉了以下裁判規(guī)則:
關于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無效,已完成并交付的勘察成果質量符合要求,或已完成并交付的勘察成果質量不符合要求,但經重新勘察、補充勘察等返工作業(yè)后符合要求的,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勘察費用的約定折價補償勘察人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予支持;發(fā)包人請求勘察人承擔因返工作業(yè)而導致的相關重新勘察、補充勘察費用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予支持。
勘察人已完成部分工作量,但未向發(fā)包人交付的,構成勘察人的損失。如果導致勘察人損失的過錯在于發(fā)包人,發(fā)包人應當賠償勘察人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辈烊说膿p失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勘察費用的約定予以計算。
關于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無效,但設計成果質量符合要求,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設計費的,應予支持;設計成果經修改后質量符合要求的,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設計費,但設計人應承擔相應的修改費用。
設計成果經修改后質量仍不符合要求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相應損失應當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并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進行認定。
設計工作未全部完成的,根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成果工作量,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設計人。
設計人已經完成但尚未交付設計成果的費用損失,按照當事人對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過錯程度按比例進行分擔。
結語
在涉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案件中,當事人或者因對合同內容理解不足,或者出于規(guī)避稅收、控制成本、躲避監(jiān)管等需要,或者出于轉包、違法分包、支解分包等考慮,往往導致合同名實不符,大大增加了訴訟(仲裁)難度,這就需要在擬定、簽署合同時對有關條款內容予以慎重審查,重點在法律關系的甄別、合同性質的判斷、合同效力的審查等方面下功夫,尋求專業(yè)人士指導,防止規(guī)避法律的情形,以期對合同的正常履行有更好地預判。(本文作者為浙江省工程建設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謝佑)
來源:《中國勘察設計》雜志